21.7 布线及接地


21.7.1 地下车站及区间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采用的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1.7.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管线布置应具有安全可靠性、开放性、灵活性及可扩展性。
21.7.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21.7.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21.7.5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布线应避免周围环境电磁干扰的影响。
21.7.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1.7.7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应保持系统中屏蔽层的连续性。
21.7.8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电缆屏蔽层宜采用一点接地。
21.7.9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现场机柜均应可靠接地。
21.7.10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和计算机设备宜根据相应产品或系统的要求,设置功能性接地和保护性接地。
21.7.11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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